决定由本院执行,③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究竟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5、203条与202条有些情况有交叉可以比较一下。6、203条与执行监督132条也不冲突。
五、赋予案外人通过异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权利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仅根据标的物的外观判断权属,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查封、扣押等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的的争议。比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法院查封的某项财产有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查封,这显然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对该类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设立案外人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近年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案外人异议问题关注较多,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赋予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保障争议双方进行充分的言词辩论。而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却仅规定由执行员审查,而且未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而有些争议事项相对简单,由熟悉案情的执行人员先作审查处理,可以迅速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利于减少诉累,提高执行效率。因此,本条未采取绝对化的做法,而是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该异议应先由执行机构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机构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不服的,除涉及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事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外,其他异议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案外人异议:1、主体:过去208条是执行异议,现在202条是执行异议,204条是案外人异议。主体是案外人。2、事由: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法院排除或停止对标的物的执行。3、形式:书面。4、期间:执行开始后到某一具体标的物执行完毕前,判决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比如交付一张油画可以在执行前,查封规定第三条,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也可以提前。5、审查处理:主体还是执行机构的的法官。期限:十五日。处理:⑴理由成立的:⑵理由不成立的。原先是中止执行现改为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明确规定用裁定;取消了由院长批准这一规定。
(二)、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不服的:①诉讼的性质:案外人异议之诉。目的:一是确权二是排除执行。②理由:先提异议不服的才起诉,有一个15天的限制,通常的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可。③当事人:原告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多个申请执行人可以多个被告,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该财产是他的,也可以作为被告。④管辖法院:执行法院管辖,具体部门应为审判庭。实体争议应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庭来处理,到底是民庭还是新设一个执行裁判庭将来由司法解释来设置。⑤审理程序与普通的一样,两审终审制。判决不一样的是以判决结果来执行,判决除了确权以外,还要写明能否继续执行。
2、当事人不服如何救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是许可执行之诉,要求法院判决案外人不足以提出财产是他的,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当事人:原告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被告是案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