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定各级法院均可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也都设立了执行机构。实践证明,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这一合理经验,有必要尽早在法律上确认。其次,执行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文件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专司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实施工作。"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而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以及执行机构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不再是执行办公室,设立执行局,内部设综合处、执行、裁判。人员:有法官,执行员作为单独系列设置,所有诉讼事项都要拿出执行部门。
七、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两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依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一方或双方是个人的为一年。这一规定对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适用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而且,由于申请执行期限过短,迫使债权人必须尽快申请执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机会,也不符合某些债务的履行需要较长期限的客观实际,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也因此涌入法院,给公众留下了案件立案后不能尽快执行的印象。而且,对于那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再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参考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两年。本条将申请执行期限定位为时效制度,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理念。
1 、中止的事由与法律后果:比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申请执行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的事由与法律后果:
比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①申请强制执行②债权人主张债权③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申请执行,法院能否受理?应参照民诉法意见153条的规定,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申请执行请求。受理后是否超过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审查,越来越多的认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而是看被执行人是否提出抗辩。
八、对执行通知制度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