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对此,很多人提出了批评,认为执行前事先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实际上等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被执行人往往会借机转移、隐匿甚至毁损财产,逃避执行。而且,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中再设定一个新的期限,有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之嫌,已经超越了执行机构的权限。理论和实务界大多数意见主张取消执行前发出执行通知的规定。但是,也有人提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事关其财产权利,有必要保护其知情权,事先发出执行通知及时告知。而且,对一些被执行人经营不善、生活困难,或者某些房屋拆迁、腾退等案件,不发执行通知就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考虑到两种意见各有其合理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保留发出执行通知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① 不履行,可能隐匿财产的问题。②应依法进行,该发裁定的发裁定,③发执行通知书。
九、增加规定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财产调查是整个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对绝大多数执行案件而言,只有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但如何有效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从立法上看,这一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赋予债权人更多的调查财产的途径和手段,二是强化法院在必要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的协助调查义务,四是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我国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发达,各种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制度还未建立,加之债权人主动调查财产状况受到诸多实际因素的制约,而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最为了解,因此,当前较好的选择是重点建立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许多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即发给被执行人一份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如实填写当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前一定时期财产的变动情况。财产申报表填写完毕后,要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一份,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申报不实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效果不错,有必要尽快在法律上予以确立。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是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2、是明确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被执行人不仅应当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而且要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动产、不动产、证券、债权、商品等等,除了豁免执行的财产都应当申报;3、申报的程序:①应当用裁定或命令,②指定一个期间,可七日、或十天。③在申报完后,让被执行人保证申报是真实的,假的要处罚。④对申报的财产进行控制,查封、冻结。也可告知债权人,对虚假申报,可以调查、听证、可以审计,申报可以不止一次。4、是明确了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即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理解:申报过了期,比方说十天。制度比较好,但处罚轻,原先定的是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删除了。德国拘留期限为六个月。
十、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