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了帮助员工获得高额的贷款或信用额度,应员工要求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这在当下许多用人单位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自己埋下了重重危机。
聂某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2007年3月,聂某决定在离公司不远的CBD商圈内购置一套房屋。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出现了问题。按照贷款金额,聂某每月应还按揭款3000元;而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聂某必须提供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的收入证明。实际月工资为4500元的聂某,为取得银行更多的贷款,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的收入证明。公司负责人刘某同意了聂某的要求,公司按照聂某需要的工资标准为其出具了收入证明。2008年2月,聂某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失误,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公司以此解除了与聂某的劳动合同。聂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6500元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证据就是公司为其办理按揭贷款出具的收入证明。负责人刘某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非常气愤,未曾想协助员工解决困难的好意竟成了给自己设置的绊脚石。
乍一看来,公司确实是受了委屈,但仔细分析,公司为员工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虽然是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手段,所以,搬起石头还是砸了自己的脚。那么,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做法到底有何危害呢?
首先,从侵害自身权益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此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你知我知,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有可能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其次,从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角度讲,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作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用人单位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贷款标准的房贷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的,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员工)的违约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就与员工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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