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六: 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怎么办?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继续参保缴费,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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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单位、整体未参保单位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在昨日的全市城镇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破产单位、整体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问题也因为广受关注,被提了出来。
■问题一:破产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养老金?
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问题二: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劳动部门要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应及时写出一次性结清或延长缴费年限的书面意见,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题三:在审查补缴资料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鉴证?
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
■问题四: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如何补缴?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付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材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
■问题五:补缴时,欠费是否需一次性补完?
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需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对其中几个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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