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月,女,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荣园西街四号。
被告:河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津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赔偿因未按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C座2单元2501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06年1月28日前交付购房首付款410000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因未能按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刘月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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