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与现有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在诉讼法理论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作为不同的诉来处理。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致害人)存在的是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是侵权关系。保险人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将保险人与作为致害人的机动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即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的为共同原告,对诉讼标的承担共同义务是共同被告。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而言,保险公司不是共同致害人,不是肇事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共同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对保险合同诉讼而言,保险公司与致害人对受害人没有共同赔偿义务,只有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毫无关系。因此,受害人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或法院追加保险人为共同被告都违反了程序法有关共同诉讼的一般规定。从合同法理论上看,投保人和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为合同关系人,受害人既非合同当事人,又非合同关系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自然不享有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更无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
最后,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无原则地扩大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允许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则将造成直接请求权制度的滥用,保险公司将卷入众多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并最终加重投保人的负担,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无论是《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投保人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不应被列为被告。
当然,从长远来看,在我国保险业实现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后,保险的保障功能将更加突出,完全有可能为社会提供更为全面的风险保障。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立法将顺应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不断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在公众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领域,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是在保险业刚刚起步的阶段,在现有立法框架下,不宜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三)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保险公司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保险金赔偿的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密切牵连,为防止受害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保障保险公司应有的合法权益,使之权利与义务相对称,保险公司可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这种倾向。该司法解释第31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主体)规定:“在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同时亦将节约司法中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资源,实现司法资源配置效益之最大化。并且,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解决保险赔偿问题,亦将有助于减少裁判矛盾,实现司法统一。因此,建议《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后,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由此引发过渡期内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数额和保险公司诉讼地位问题。笔者认为《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性质虽然不同,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因保险合同而发生的给付责任并没有改变,因此在诉讼地位上不存在区别,保险公司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在赔偿依据和赔偿数额上存在重大区别。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是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的强制保险,是一种准社会保险,两者在制度功能、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保险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2004年11月4日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给北京保监局[2004]208号的复函中关于商业三责险与《道交法》冲突的问题作了作了明确批复:“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强制三者险制度之前,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险,所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及费率厘定方式都属商业三者险范围,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三者险的职责。相关公司可以严格按保险合同履行义务。”正因为如此,对当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解应是商业险而不是法定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充分区分两者,不能将《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同于现行的法定交强险。《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计算方法和保险合同确定赔偿数额,而非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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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uopei.net/xq.asp?id=194)2006-09-16/2006-10-27.The Lawsuit Posit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in the Cas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Zhang Lei, Wang Zhi
(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241000; Shandong Politics and Law School,Jinan,250014)
Abstract: The lawsuit posit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has always coming the focus between the legal world of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departments. There is much wide-ranging controversy. The fundamental cause is that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and The Motor-driven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Duty Compulso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haven’t definite the lawsuit posit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The paper firstly summarized the judicial cases, then analyzed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finally came to conclusion that insurance company should be as the third person attending the suit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indemnity case.
Key words: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duty insurance of the third person; compulsory insurance of the third person; insurance company; lawsuit position

永春:交通事故纠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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