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立、冯希人
本次座谈只是对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感受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的归纳和总结,是对法律条款及实践经验条理化的过程,大家一起学习、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主要涉及的内容是修订后的《律师法》中规定的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以及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众所周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除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必须依照一委两院三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及海关总署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里既包括七个立法和司法机关中几个机关的共同规定,还包括他们各自做出的规定。如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关于立案、强制措施、辩护、诉讼代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审理期限、回避制度、换押、羁押、公开审理、死刑复核等各方面的规定;此外还有其他关于某些具体问题分别由各部门专门做出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还有省级地方司法机关、人大地方性的规章数百件。以上列举到的和没有列举的都是我们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知道和遵守的广义的法律范畴。那么,有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操作规程呢?有。但是目前除《律师法》有零散的规定外,没有一个专门的成文法规定。所以,目前我们应当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0年2月21日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办理刑事案件。(以下简称《规范》)下面谈一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规范》的性质
《规范》的性质不是法律,充其量是我们律师界应遵守的行业规章制度或称《行业规范》,俗称行规。《规范》是我们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其效力与《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及相关的法规的效力当然是不能比的,故在操作过程中,如有冲突,则我们还以要以法律、法规为根本出发点。
二、关于委托人身份问题。
《规范》总则部分第七条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中的几名原告有共同委托同一名律师的情况,那么刑事诉讼中的二名或二名以上的被害人可不可以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呢?不可以。事实上,在此之前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样规定了律师不能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只能接受一名)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即同一刑事案件中,一名律师只能为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
有权委托律师为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人只能是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当然,其亲属可以代为聘请,但应当经嫌疑人或被告本人签字同意。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本人可以委托律师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父、叔父、伯父、姑姑、甚至姐夫、妹夫、嫂子、弟妹也均可以以亲属的身份为嫌疑人和被告人聘请律师。
严格意义讲,朋友不可以为嫌疑人和被告人代请律师。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朋友代为聘请,而办案机关又没有仔细查明其身份,律师凭这一手续会见了嫌疑人后,又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书面签字同意而成为辩护人的情况。故如果我们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是由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朋友代为聘请而委托的,这是出于不得已的作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其请了一名律师,我们再作为辩护人介入时,一定要注意把握好与另一名辩护律师的工作配合关系。
上述人员为被告人或嫌疑人委托律师,办案律师应审查其身份证明、及其与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并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认,以免失误。
二、律师异地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协助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