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异地办案,可以请当地律师协助,当地律师应当协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没有被委托或被指定的律师是无权参与该案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委托了一名律师为其辩护的,但有的看守所要求必须两名律师一起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不允许会见。这种作法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我们不可能马上纠正看守所的错误作法,他们称是按所里的规定办事。所以,我们只能变通一下,请求异地律师的支持还是必要的。关于这一点,《规范》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实践中,大家也可以放心,凭以往的经历,异地的律师朋友是能够伸出热情之手帮助自己的同行的。通常的作法是先找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要求协助,由主任给予工作协助,安排律师协助会见,协助律师只需要持会见专用介绍信就可以与异地律师一同会见。当然也有个别律师要求求助人出费用才肯办手续协助一同会见的,这当然是少数。
三、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几个具体问题。
律师会见时都应做哪些工作?我们应当做到事先心里有数。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手续的办理。
修改后今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条规定是指受委托的律师只要将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交到侦查机关手中,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了并不被监听监视,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因这一规定与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成为急迫问题,否则办案机关会无所适从。如市二看规定,律师持《律师法》规定的手续就可以直接会见嫌疑人;而市一看经研究所决定,律师除持以上手续外,需另外持有办案机关开出的案件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明才能会见。据此,只要办案机关不及时给律师开出证明,我们照样要等待,就如同等待原来的批准一样。
2、 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
《规范》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有些律师因匆忙忘记了让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辩护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还得再跑一趟看守所,否则不能交给办案机关有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字捺手印的委托手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应制作会见提纲;会见时以提纲作为工作线索提问,了解案件事实。
《律师法》修改以前的实践中,律师要求会见时,有的办案机关要求审查律师的会见提纲,不提交会见提纲则不允许会见。这种作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法》修改后,因办案机关根本就不派员在场了,也就不需要向办案单位提交会见提纲。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由于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及律师的会见还需要由侦查机关批准,可能还存在需要事先交提纲、按提纲提问才能会见的情况,况且,刚刚从事刑事案件办理的执业律师也有必要了解《规范》在此方面的规定。
会见的提纲主要根据《规范》第28条的规定制作。该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