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就是针对嫌疑人提出的不明白、不理解的问题进行解释回答。这一理解是片面的。在这一阶段,律师不应是被动地回答提问,而应是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各个方面帮助嫌疑人搞清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及所涉案情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因为以嫌疑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及其所处的被羁押的境地,他不可能完全明白自己应当清楚那些问题。
法律咨询的内容不是空洞的,而是具体的。《规范》第33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全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全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5、不得违反执业纪律。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是众人皆知的,故应当学会保护自己;修改后的《律师法》使律师的会见可以不被监听监视,但任何时候我们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要有约束。《规范》第29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问题:
(一)什么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诉法》第51条
2、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刑诉法》第60条第2款
3、对于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案件又需要继续侦查,并且又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69条)
这一条主要讲的是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要件,对其犯罪证据有待于进一步查证、落实的问题。(《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74条)。即每一个阶段的办案期限内,办案期限已到,而未能结案,那么就应当变更羁押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公检法)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刑诉法》第75条)据此,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该规定,及时为委托人、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
5、被取保候审的人因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可以根据情况被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其应当遵守的《刑诉法》第56条规定内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刑诉法》56条第2款规定)。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哪个阶段,都可以重新申请取保候审。对此以上各个部门都有具体规定。
6、一审宣告判处管制、缓刑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或二审过程中,一审的刑期已到时,对在押的人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第355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对以上情况就可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公安部、最高检又各自制定的刑事案件办案规则中又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