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指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规定明确的内容就是律师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因被逮捕而羁押后,才能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作为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或案件审理的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而如果不是因逮捕被羁押,而只是被刑拘,则只有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才能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故在律师实务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刑拘期间,作为律师,我们可以通过征得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同意,以他们的名义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即可。
无论在哪个阶段,对取保候审申请的答复期限都是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7天之内。
(三)取保候审的合法期限是多长
《刑诉法》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5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56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5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74条:因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诉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可见,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三个阶段中每一阶段均可依法被取保候审;在每个阶段内,被取保候审的时间应连续计算,但最长均不得超过12个月。,
第62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1、以律师的名义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需向办案机关提交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该申请书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承办案件的律师签字。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理由、保证方式(如保证人保证,保证金方式)根据公安部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不可同时并用。应向委托人和保证人讲明保证的风险、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义务等。重要的是被保证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律师不得为取保候审作保证人。
3、如相关机关不同意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相关机关应当对律师说明理由。
《规范》第36条“律师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第37条“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两条的规定与上面谈到的公、检、法各部门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都是相符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