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重要信息,从7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石家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3元。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新调标准分4档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右表。
消息发布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见习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新标准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档次 拟调月 拟调小 实 行 地 区 1 750元 7.3元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2 680元 6.8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3 600元 6元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4 540元 5.5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 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县、隆化县、围场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标准 时标准
【工资标准·答问】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接受记者提问
从7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离上次调整仅有5个月(上次调整时间是2008年2月1日)。一年之内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频率之快,这在我省尚属首次。昨日,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一年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答: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我省已调整过8次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是第9次,距上次调整相隔仅5个月的时间,从调整的幅度看,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70元,增长了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一年调整两次,这次调整与上次调整的时间间隔不长,原因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国务院及原劳动保障部、省政府要求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要求各地要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不降低。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及《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要求在2007年调整的基础上,2008年再行调整。最近,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落实三年赶超目标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明确了从今年起,经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这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职工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热切期望,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省是制造业大省,普通职工人数多,农民工人数多,工资普遍较低,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效益不错,但多年不给普通职工增加工资,一些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徘徊,并且存在着不同劳动者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但有利于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使广大劳动者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而且,这也是实现三年赶超目标的需要,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增加普通职工工资,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而促进三年赶超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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