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未提供正常劳动可分两种情况:1、本人原因。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由于旷工可以不发工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3号令)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非本人原因。这种情况也很多,如,劳动者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在6个月以内的,支付本人的标准工资,6个月以上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但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如,因企业任务不足等而造成劳动者停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问: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答: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问: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免费提供食宿,但应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既然是对劳动者免费,那么这部分实际上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不应该算在劳动者工资里。
■问:现在不少非公有制的加工制造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计件单价很低,大部分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拿到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您提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在不少非公有制的加工制造企业还较普遍,突出的问题是产量定额过高,计件单价太低,导致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得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受利益驱动,产量定额、计件单价随意定,故意压低工资,是变相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这个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政策,采取一些有限制性的规定解决。我们认为,企业定额的制定过程、制定方法应该科学、规范、民主,通过制定行为的科学性实现定额的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应是确定的定额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完成,或者说规定的计件单价应保证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完成的产量乘计件单价而得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中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计件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目前,企业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计件单价。
■问: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如何处理?
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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