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系某有限公司检验员。7月初的一天,何先生提前1个半小时骑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膝韧带断裂,花去治疗费二千多元。何先生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工伤,这笔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却认为何先生住处离公司骑摩托车的路程仅需二十分钟,但他在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的时候自己骑摩托车受伤,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
卢沟桥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何先生解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时间上看,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职工无论是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上班,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此,虽然提前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但何先生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应认定为工伤,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吴 斌)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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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