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某外贸公司的保管员,与外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几十条的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就有十多项,其中有一项就是“如果张先生要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工作一年后,张先生得知另一家外贸公司正在招人,工作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公司好很多。他想解除劳动合同,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兆君律师事务所颜志平律师分析: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辞职,不少用人单位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进行了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劳动者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外贸公司约定的高额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无效的,张先生只要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后就可辞职去另一家外贸公司。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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