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今年年初到一家维修店当维修工。当时没有与老板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后再签。工作刚两个月时,小王在工作中因机器线路老化灼伤了胳膊,在处理医疗费用、因工伤而休息的工资损失时,老板竟以没有签订合同、没上工伤保险为由,不予解决,并扬言准备辞了小王。小王为此找到太平桥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在试用期内没有签订合同,但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雇主应承担治疗、医药、误工工资等费用。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劳动者虽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受伤的,应当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同样可获赔偿。(杨宇浩)
来源:劳动午报

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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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工伤致残拿不到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