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院二审判决作出定论义齿属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生产的或通常可获得的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降低残疾的产品、器具、设备和技术系统。辅助器具具体包括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未列举。义齿是否包括在辅助器具中?义齿安置的费用属何种性质?近日,该争议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有了定论。
市法院2007年受理了顾某诉陈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顾某与被告陈某撞车,造成下颌骨颏部及髁突骨折,需置换牙齿。对有关费用的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置换牙齿损失归入残疾用具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原告的牙齿置换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作为残疾用具费是错误的,上诉到南通市中院。南通市中院认为,法律法规中虽未列举辅助器具,但各省市关于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相关办法所确定的辅助器具中均包括义齿。因此,义齿安置的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遂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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