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此条款的意思,如果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符合当时的法律,那么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该条款继续有效。
责任编辑:王现辉律师
本文来源于:律师维权网 http://www.lawyerwq.com
| 王现辉律师 |交通 |劳动 | 离婚 | 继承 | 加入收藏 | RSS 订阅 | 简 繁 默 |
![]() |
|
|
背景:
阅读内容
|
内容查询 石家庄王律师:13831180212
石家庄地区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831180212
本周热门内容
热门内容
个人随笔 更多
成功案例 更多
| |||||||
|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联系站长 |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 律师加盟 | 诉讼指南 |维权论坛 |
| 本站关键词:石家庄律师 河北专业律师网 河北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河北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劳动律师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追债律师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楼三楼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山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东南角) 邮编:050081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电话:13831180212 0311-83059809(电话咨询限石家庄市)EMAIL:lawyerwxh@163.com QQ:316466131(emil、QQ 限委托使用) Copyright ©律师维权网 冀ICP备07005172号 Powered by lawyerwq.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