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宋某在2007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800余元,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0月,经公司推荐,宋某代表工会参加象棋比赛请假5天,后进入复赛,又延长了3天。
10月19日回到公司后,公司先是扣发了宋某参加比赛期间的工资,后以其违反公司纪律无故旷工,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了辞退的处理决定。宋某对此大为不解,参加比赛是公司推荐的,就凭公司的内部规定,就能轻易地把其辞退了吗?
【法援在线】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宋某的疑问做出了解答:公司所做的辞退决定在事实上与程序上都有瑕疵,首先从事实层面讲,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均有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并且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作为社会的一员,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其基本的权利,也是其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渠道。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使劳动者能顺利参加社会活动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本案中,单位不仅不能因此解除合同,还应该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使劳动者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更好的融入社会。其次从程序角度讲,公司辞退的依据是其内部规章,未经公示的规章没有法律效力,该辞退决定在程序上有违法律的规定。
很多人认为,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然而,这种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仅是我国法律明确保障的,更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劳动者应该重视该方面的权利,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劳动午报 王 晖)
(责任编辑:王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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