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赡养义务及协助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包括哪些?
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身还需要父母的抚养,不可能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养子女不负赡养义务,未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不负赡养义务。
(二)特殊情况下,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适用上述条件时并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三)、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赡养人的配偶为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月规定了对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协助义务。
赡养关系成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般来说,赡养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一下两方面的要件:
(一)赡养的必要性,即被赡养人有被赡养的需要。
《婚姻法》将条件限制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以及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赡养的可能性,即赡养人必须有赡养能力
赡养人必须具备赡养的能力,包括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一方面赡养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赡养人应当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必要财产,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能够履行生活保持义务。
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子女的经济收入尚不富裕,而要求赡养人再承担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老年人因医疗费护理费等不能报销,要求赡养人共同负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赡养义务包括从哪些方面?
(一)从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的照顾。
(二)给予医疗上的赡养。
(三)保证住房上的保障
(四)土地承包责任上的承担的义务。
(五)如果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
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放弃,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的方式即可以是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采用提供生活费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
(三)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赡养人本人或者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确保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
(四)被赡养人可以直接要求支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调解说服赡养人给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赡养关系?
归纳起来大致有一下三种原因:
(一)赡养人或被赡养人死亡。
赡养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处分或者抵消。
(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
例如收养关系解除
(三)赡养成立要件消灭。
赡养的成立是以赡养的需要和赡养能力为要件的,所以这两个要件中的一个不具备,则赡养义务消灭。
赡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赡养费的给付数额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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