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的黄女士说自己的叔叔病重,无子女,只有她和她姐两侄女,叔叔的钱都用她姐的名字存在银行,买了套房子用的是别人的名字,房子是姐姐及姐姐的子女在住,不知道他去世后这些财产是我两姐妹平分还是是谁的名字就归谁呢?
首先,由于黄女士和她的姐姐不是她们叔叔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她叔叔的遗产。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果黄女士对她叔叔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于该套房屋在别人名下,黄女士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套房屋是她叔叔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 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三、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四、 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五、 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 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三、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四、 《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