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小孩只有五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除了为例他的利益外,不能出卖该房屋,如果监护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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