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村集体村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宅基地,尹先生如果是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的,该房屋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宅基地的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手续后,尹先生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可以行使相关权利。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石家庄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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