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重义务,即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双方都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基于社保费缴纳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个人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受劳动争议时效的限制,即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欠缴、少缴、没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当然劳动者本身也要承担自己应当缴纳的部分。
因此,对于你所提到的问题,2008年1月离开原单位,那么现在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拒绝补缴的,你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给你补缴,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如果采用后者,可能会使问题的解决更便捷一些。(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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