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赵经理来电咨询:2001年我公司与李某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底合同到期,我公司没有再与其续签。现李某多次找我,要求我公司支付给他相当于其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说这是法律的规定。请问我国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李某这笔“经济补偿金”?
王现辉律师答复:
你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达成协议的;(五)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进行裁减人员时被裁减的。由此可以看出:你所咨询的情形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之内。
现在很多的企业对“经济补偿金”已经有所了解,但到底应该在什么情况下支付,很多经营者不是非常了解。对此可以总结成一句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是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这可以作为单位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一个总的辨别原则。
一、如果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期满终止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那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此点,<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二、如果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合同解除,那要分析情形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及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单位是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在签订劳动时,很多单位及劳动者都不是非常注意“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二者在法律上是明显不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发生在合同期内的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解除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而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即行终止,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二者意义完全不同。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时对合同的内容都要引起注意,提前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莫让社保问题“影响”
上班看报刊罚款50元惹
专家学者谈如何看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