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商贸公司业务员,负责郊县业务开拓并收取货款。按公司规定:公司派车将货物送到后,由业务员直接收取货款后再交回公司。
2006年2月15日,杨某跟随单位司机送货并收取货款22000余元。之后便一直在没有回公司。半个月的时间,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无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携款外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近两年,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携公司款项不声不响离开公司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肯定是违背了公司管理规定,也背离了道德诚信,这种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否构成犯罪?
律师: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与盗窃、抢劫、杀人等不同,我们日常接触的比较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这里所指的单位不包括国有性质的单位,并且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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