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的张先生向河南某公司出售了一批货物,而河南这家公司本来是想将该批货物转卖给湖北,但却转售到了山西某公司,并且没有通知该张先生。现在山西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专利权,张先生想问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依法申请专利后就享有专利权,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如果张先生销售该批货物到河南某公司是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并且履行了专利权人要求的义务,那么就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反之,如果张先生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没有履行专利权人要求的义务,导致权力权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责任编辑:王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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