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这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的第1天开始计算。因此,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尽量做到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入职,或最迟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因某些原因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尽早订立劳动合同,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
另处一点,王律师根据自己经手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得知,一些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的适用,在理解上存在误区,造成了心理想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之间的差距。理提示如下,一双倍工资的起点应从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月起算。比如,2008年3月1日开始工作,用人单位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从4月1日起算;二是如果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在2008年5月1日,那么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是6月1日起算。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在2008年以前,比如说合同终止的时间在2007年9月1日,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二倍的工资开始时间是否应从2007年10月1日起算呢?答案是否定,因为,这项规定是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溯及力。因此计算的时间应当从2008年2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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