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工程施工中,经常遇到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再招雇工人来干活。一旦发生工资纠纷,被招雇来的工人应该向谁去讨要工资,是向招雇自己的单位或个人讨要,还是向发包方讨要?
2007年9月,农民工焦某经某维修队的毕某介绍到河北一家公司安装阀门及配套法兰,毕某和焦某约定,每安装一个阀门及配套法兰付工钱80元,并约定完工后经试压无漏水给付工资。2007年10月,焦某安装工程完工,共安装了26个阀门及配套法兰。焦某找到该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然而该公司称已将钱全部支付给中间人毕某,让他找中间人毕某去要。但是中间人毕某只是介绍焦某到河北某公司工作,安装工作是给公司做的,焦某认为应由公司支付他的工资。
该公司认为,自己与某维修队签订了《供暖管网阀门更换维修协议》,将单位供暖管网阀门更换、维修工程承包给他们,工程完结后,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维修队,安装阀门和配套法兰虽是焦某干的活,但他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焦某多次找这家公司协商此事,但总得不到解决。于是,焦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他们与某维修队签订的《供暖管网阀门更换维修协议》,提供了另一个姓毕的工程款收条及石家庄市货物销售发票,证明工程款已支付给维修队。但焦某认为,他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维修队,未查到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间人毕某和打收条的毕某也不是同一人,而且发票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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