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石先生与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约定试用期自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6月8日止,石先生任后勤经理,每月底薪4000元。4月21日,石先生因胃病住院,并做了手术治疗。而就在石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该广告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款。6月,石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石先生仍然到岗上班。但在8月3日,该公司向石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石先生被辞退。因石先生的医保账户是在单位缴费后7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石先生支出的1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使石先生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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