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连续”二字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辞职”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国务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条例,应当对“连续”作出规定解决此问题。
国务院公布的条例草案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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