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项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无须第三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五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将可能同时规避经济补偿问题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王律师提示:在即将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将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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