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来自重庆,经人介绍,他从2007年1月31日起,在上海市南汇的一个工地上从事下水道排水工程的施工,每天工资是80元,并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2007年2月7日,邹某在下班途中骑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工地上有关人员张某将邹某的8天的工资640元及交通补贴100元付给邹某。
事故发生后,邹某的遗孀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工伤,但是,却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无法受理。为此,余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邹某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07年11月23日,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余某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公司表示,虽然自己从其他公司处承接邹某生前所从事的污水工程,但公司却从不认识邹某,更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书面合同,而结算工资的张某也不是公司的施工代表。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工程中的工地负责人及具体施工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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