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将施行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不得超过20年
记者贺耀弘报道 今后,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通过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各类形式的流转的条件、程序以及价格和期限的确定、土地登记等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按照《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出租和抵押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办法》明确了相关程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可以参照当地的土地征收价格确定,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土地征收价格折算的数额确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转租。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规定的流转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设工程的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开发土地面积达到应开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有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向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出租手续。
《办法》规定,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所有权人和有关部门同意。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来源:河北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