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5年11月16日上午10时,王某驾驶女式摩托车在吉安县城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安县环卫所门口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男式摩托车相撞(李某是摩托车主),导致王某重伤甲级。事故发生后,刘某扶起自己的摩托车,并将车推到公路右侧并离开现场。当日下午,刘某叫车主李某到交警部门顶替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肇事后将摩托车推开,破坏了第一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事后刘某又叫车主李某去顶替,致交警部门延缓了调查的最佳时机,无法了解案发的真实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肇事后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作为肇事车车主,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某,且事后又自愿去交警顶替,故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质异!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