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章志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02.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129.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51.14元,停工留薪期尚欠工资4158.01元,四项合计为69741.18元。理由如下: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受伤时间应为2004年1月13日,受伤前上诉人才在被上诉人工作不到4 个月。这一点仲裁裁决书和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原审将9月份工资作为计算平均工资是不合理的,因为上诉人在9月份才工作几天,既不符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最低工资,也不符合工资单规定的450元法定最低工资及250元的技能工资。原审应按2003年10月至2003年12月的平均工资,即1525.19元计算,以上工资有仲裁裁决书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工资清单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期间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上诉人治疗4个月零17天,按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计算福利待遇,即公司还应支付上诉人4158.01元,而不是857.25元。另被上诉人在原审认为是在合同期满七天内通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离职员工证明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证明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二)项,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一款,被上诉人是故意提前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因此被上诉人还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2000元,及支付上诉人12月份未领取的工资1000元。仲裁处理费4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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