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在20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但职工本人一直没有申报工伤。直到2008年5月份提出补办工伤。请问20多年后还能申报工伤吗?
王现辉律师答复:《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职工二十年前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具有追溯力。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13日),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原则上不受时效的限制。但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的一年时间里,该职工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申报工伤的时效。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