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某于2007年1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10月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公司无故将王某辞退。王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上,仲裁员和法官都认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应该分段计算。即,2007年11月至12月为两个月,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为1个月,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公司应支付王某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对此结果与王某同单位的李某和张某提出了异议。李某2007年1月入职,2007年8月公司与其解除合同,法院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1个月工资。张某2008年1月入职,工作至2008年8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同样都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李某和张某工作了8个月,得到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王某仅工作了3个月,却得到了相当于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焦点:
该案的焦点就是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而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对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理解和解释。
案例评析:
当前,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确定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原则。而对于分段计算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计算基数、补偿范围等方面按照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应该根据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劳动合同法》的分段计算原则主要是为了完成过渡,为了保证公平,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如果情形与 《劳动合同法》之前的一致,补偿年限一并计算;如果是 《劳动合同法》中新增的,则只计算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补偿年限。同时,计算基数以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当前,不少法官、仲裁员以及学者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莫让社保问题“影响”
上班看报刊罚款50元惹
专家学者谈如何看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