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衡水的周先生说,上个月他们到货运站发了一件货,结果客户没有收到该货物,被货运站丢失。于是周先生就找到货运站要求索赔,但货运站表示不按货运实际价值赔付,只按运费的几倍来赔付。周先生想问,他们的做法合理吗?自己又应该通过什么方法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王律师答:周先生委托货运站托运货物,并且已经缴纳了运费,双方之间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由于货运站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那么就应当由货运站对货物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计算,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并且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交货时,货物在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