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深入讨论,对所研究的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在最高法院作出正式司法解释、省法院作出统一要求之前,全市按此掌握是可行的。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抢劫罪
参与抢劫三次或三次以上为多次抢劫。
抢劫数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入户抢劫的“户”是指居民住宅、不包括工作地点、单位、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关于抢夺罪
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1、 多次抢夺,即参与抢夺三次或三次以上者;
2、 因抢夺致被害人轻伤;
3、 抢夺盲人、肢体残疾人、行动不便的人。
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1、抢夺十次以上;
2、抢夺盲人、肢体残疾人、行动不便人致轻伤的;
3、因抢夺致被害人重伤或引起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关于侵占罪
数额较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严重情节指由于拒不退还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引起严重后果的。
拒不退还指司法机关立案时仍未退还。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
仍遵守原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
五、关于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大以二十万元为起点。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六、关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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