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王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与退休人员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因为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认定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属特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上海某医疗保健公司赔偿原告章珏9个月工资1.8万元。
2002年10月,已经退休的章珏女士进入该医疗保健公司工作。今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聘用章珏女士的职位为医生,工资每月人民币2000元,期限自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4月2日,该公司以章珏女士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告知书第4条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同时,参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章珏1个月的工资,公司发放章珏工资至2008年3月。4月21日,该公司致函章珏,再次要求她前往公司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及领取1个月的补偿。而章珏却不同意终止劳务协议,未前往办理终止手续及领取补偿金,并就恢复双方雇佣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因她本人系退休人员,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申请未被受理。章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赔偿从2008年4月至同年12月的损失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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