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更是如此,也有不少网友电话或通过网站咨询王律师,是不是在小区里放的车如果丢失了,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房地产律师王现辉介绍下面的一案例希望能给业主及物业公司带来一些启示。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由被告皮山县某热力有限公司赔偿业主的摩托车被盗损失4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皮山县某热力有限公司从2007年2月初开始,在原告金某居住的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2007年7月15日晚,原告金某将一辆白色无牌照摩托车停放在其居住的5号楼2单元楼下。第二天上午金某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价值6500元。金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遭被告拒绝。
法院另查明,皮山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没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居住在该小区的原告及其他住户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了管理费,原、被告间已事实存在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被告在不具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违反了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对原告的摩托车被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的物业管理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随意将摩托车停放楼下,对摩托车的被盗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首例物管费追讨案将重
物业定位由管理改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