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其中是否包括手机短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由此看来,应该理解为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或者说是一种数据电文,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短信应当属于数据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手机短信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其能否被法院采信及证明力大小,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仅就手机短信的证据形式而言,也就是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民事案件期限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