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200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单位执行稽查任务,中午用餐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白某家属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
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为,从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白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白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 而白某所在单位却认为,白某死亡的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经完成,中午用餐时间已不是上班时间,且用餐期间大量饮酒是其突发脑干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认定白某为工伤。于是白某所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
该县人民政府受理此案后,经过对案件认真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特殊工作性质,无法界定其工作何时完成、何时下班。对于饮酒,从双方提供的材料证明白某无醉酒现象,医院出具的证明也无醉酒记录,所以推断白某非醉酒导致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分析:
在此案中,有两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