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从领取结婚证起算,一般意义的摆酒吃饭在法律上不算结婚)所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当事人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婚后供楼的那一部分款项属于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特指领取结婚证之日以前。(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夫妻任何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4、婚姻法规定的为一方婚前的财产的,不因婚姻关系在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任何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无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6、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原则——(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高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2)、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对企业资产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双方竞价,价高者得。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作出评估,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给另一方。
7、分配财产中的特别情况:(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严重的可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8、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