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