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市劳险[2008]14号
关于调整2008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石劳社便字[2008]8号)和《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劳社[2008]49号),我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9992元,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为680元。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100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4998元。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亡和鉴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伤残津贴时,应及时按规定变更计算基数。
三、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劳社[2008]49号)要求,2008年2月1日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计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时,低于680元的按680元计算伤残津贴待遇。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2008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石劳社便字[2008]8号)和《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劳社[2008]49号),我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9992元,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为680元。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100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4998元。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亡和鉴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伤残津贴时,应及时按规定变更计算基数。
三、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劳社[2008]49号)要求,2008年2月1日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计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时,低于680元的按680元计算伤残津贴待遇。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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