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新是一家公司的组合机床操作工,由三人协同操作,一人在机前送料,两人在机后接料。田新是机后操作工。不久前,机前操作工因事外出,田新遂到机前操作,上午9时左右,不慎被机床割伤右手,伤残鉴定为6级。田新向浙江省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称,田新系机后操作工,到机前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并且擅自开机,系蓄意违章行为,不能定为工伤。
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田新在操作过程中确有违规,但只是一般违章,不是蓄意违章,田新受伤是意外伤害,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