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吴先生提出的问题涉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首先肯定了离婚案件中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至于吴先生提出的房子是否能判归自己使用的问题,那要看女方对该房是否也有承租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吴先生的夫妻关系已存续5年以上,所以吴先生同其妻子对该房都享有居住权。法院在处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时所遵循的原则是: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故法院有可能据此原则将该房判给女方继续使用,不过,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可对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以吴先生另行租房所需费用为基础计算,补偿数额会因各地地区差异和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不同。 CCTV.com

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