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查询法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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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类型 |
法定期限 |
说明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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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
12小时以内 |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
刑诉法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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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
12个月以内 |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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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
6个月以内 |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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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
刑诉法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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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被拘留人 |
24小时以内 |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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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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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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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
24小时以内 |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
刑诉法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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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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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
3日以内 |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118条 |
法法

刑事诉讼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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